1981年12月19日夜,闽北腹地的山城——福建建阳县城(现为南平市建阳区)显得格外的宁静。电视节目一结束,人们纷纷钻进了被窝。原建阳地区行署大院,只有稀疏的路灯懒洋洋地值夜班。
突然,闷雷似地一声巨响打破了夜空的寂静,把行署附近一带住房的玻璃窗震得咯咯作响。人们从睡梦里惊醒,侧耳细听;熬夜的人从窗口探出头来,看看究竟发生了什么情况。没有,什么也没有,夜空、屋影、树影……一切并无异常。
半夜里一不开山炸石,二无军事演习,又非雷雨季节,哪来这晴天霹雳?
人们虽然感到有些蹊跷,但事不关己,高高挂起,又心安理得地进入梦乡。
次日清早,上班时间一到,拎着手提包的行署干部匆匆地走进自己的办公室。一辆小车也从车库开出来,停在办公大楼旁边一口干涸的喷水池畔。驾驶员老李下车来等着昨天约好外出的人,一边对着水池出神。
忽然瞥见池边涵洞一侧好像有件异样的东西,近前一看,竟是一条人腿。数步之外,还横陈着另一条腿。
老李浑身起了鸡皮疙瘩,当下三步并作两步走,跑到办公室嚷了起来。
公安机关接到报案,地区公安处林光仪、刘福根副处长、宋绳绪科长、县公安局长郑彬官等带领侦查人员赶到出事地点,经过勘察,从涵洞内发现了尸身的上半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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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者是个女青年,躯体从腹股部被爆炸物炸为两截。上身在涵洞内离爆炸点2.4米处,双腿则飞到洞外离爆炸点3米多。涵同内碎肉横飞,但无大量血溅。
经法医检验,死者右颞部肿胀,两眼结膜充血,面部有少许散在性出血点;颈部有草绳缠绕二周,于左前颈打结,绳套及结松而不紧;解去绳套无明显索沟,亦无明显伤痕。颈部解剖所见,下颔舌骨肌、二腹肌有血灶,甲状软骨骨折,舌骨左右大角呈内向性骨折,骨折端均有出血。
这种内伤有生活反应,外伤无生活反应的现象,检明系扼死以后再勒颈炸毁尸体。还检得死者已怀有几个月的身孕,一男性胎儿被炸碎。
经辨认,死者为行署电话总机话务员曾小琴,是未婚女青年。发现时间为1981年12月20日早上8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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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署干部证明,前一天晚饭后尚有人遇见她。人们很自然地把炸尸案件与19日深夜的爆炸声联系起来,推定作案时间为19日夜10时半。
此案很快传遍山城,死者是个怀有身孕的未婚姑娘,分析起来,因奸害命的可能性很大。侦查视线一下就落在几个与曾小琴有亲密关系的小伙子身上,曾经追求过死者或者向她献过殷勤的小张、小李、小王都涉嫌受审查。
同事们议论着死者生前与总机班负责人刘凌涛关系密切,非同一般。但另一些人却认为刘已有女友,不可能是他。
正在涉嫌者多头多脑,破案无重大进展的时候,死者母亲在死者卧室清理衣物时发现,枕头套底夹层中,秘藏了三封书信,从中可以看出写信人与死者的暧昧关系:
“经过几昼夜的反复思考,决定提笔给您写几句话:实说吧,彼此成为终身伴侣是不可能的,我宁愿自己忍受点痛苦,也不想再使父母烦恼,恳求你对我别再抱幻想了,有时间多花点在自己的工作学习上。新”
“如今我不会跟你结合了,希望你忘了痛苦、寂寞、忧愁,也忘了我这个不幸的人。”
“我怀恨自己太无能太没有头脑,才引出了这一系(列)的事情,可我什么都不怕,自己酿的苦酒自己吃。陶”
这三封信,语气连贯、笔迹相似,似出同一人之手,但是署名各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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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些名字是什么人?是他们的真名字吗?
问死者父母和同事,并不知道,可见都是化名。
他们是一个人吗?是否就是他把死者的肚子搞大了,始乱而终弃?既然已一再声明一刀两断,为什么还要置她于死地呢?凶手难道就是写信人吗?
经过辨认,这三封情书与刘凌涛的笔迹相似。
刘凌涛的嫌疑突然增大了,但写信人究竟是不是凶手,还不能贸然下结论,重要的是获得证据。因而把侦查重点放在查清炸药、雷管、导火线的来源上。
刘凌涛是退伍军人,侦查人员向他原来的部队了解情况时,有个排干小邵显得局促不安,他掏出刘凌涛前天写给他的信,说行署出了乱子,正对所有人员进行审查,为了避免麻烦,要求小邵不要说出约他们19日打麻将的事。小邵不敢隐瞒,把这封信交给侦查人员看了。
凶杀案与打麻将有什么联系?侦查人员陷入沉思。
过了一天,军分区教导队的指导员又带另一排干小王进来,交出刘凌涛前天发出的另一封信。也是说为避免麻烦,要求小王不要说出半年前送他炸药、雷管、导火线的事。
案情至此获得重大突破。
公安机关随即对刘凌涛进行拘传,并先后从他宿舍和总机配电房搜出好些炸药、雷管和导火线。
到底纸包不住火,12月29日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刘凌涛,在大量的证据面前,刘凌涛不得不低下头,交待自己所犯的罪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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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来刘凌涛于1970年参军,1976年退伍,原安置在建阳行署电话总机当机修工,后为负责人。由于他有一副能吸引异性的外貌,又很会在女孩们面前做功夫,不久就博得曾×小琴的好感。两人你贪我爱,海誓山盟,由谈恋爱进而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。
当发觉女方怀孕后,便以女家父母家教严为借口,有意与她疏远;以后又借口自家父母反对,要求与女方断绝关系。在女方严词谴责下,他一面编造一套苦经,稳定女方情绪;一面买了打胎中药,给女方服用,但无效。
到了12月,两人商量好,刘凌涛于月半前提早请探亲假回南平说服父母,回来后再告诉女方父母,准备趁春节时让女方住进医院秘密打胎。商量后刘即避不见面。
12月19日傍晚,两人在大院里不期而遇,女方就把男方叫到一幢偏僻的办公楼层顶凉台上谈判,质问男方提早请假探亲之事为何不见行动。男方设词搪塞。女方揭穿他舍不得离开那个女朋友,一再耍滑头欺骗。
男方撒赖道:“谁知道你肚里的孩子是谁的,一直缠住我。”
这话像利刀一样刺透了姑娘的心。
她哽咽着扬言要去告诉领导。男方眼看自己的假面具就要被戳穿,索性一不做、二不休,趁女方不防备,把女方向墙上猛推,使她跌倒在地。随即用双手使劲地卡住女方脖子,致女方当场窒息身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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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方行凶后为了逃脱罪责,故布疑阵,制造假象。用一根草绳在死者颈部绕了两周打结,再脱下死者的风雪衣裹住死者头面部,并用死者的围巾捆了两圈打结,然后提着尸体从栏杆处扔到凉台下边的菜地上,再移尸至办公大楼左前侧蓄水池边的涵洞里。
为了搅乱犯罪痕迹,把破案工作引入歧途,他急忙跑回宿舍拿了雷管、炸药和导火线,扎成炸药包塞在死者腹部,用火柴点燃了导火线,立即逃离现场。
刚走不远就听到那爆炸巨响。当时虽然还不到半夜,行署大院内死水一潭,连个浪花儿也没溅起。
犯罪分子闹了这么大乱子,出乎意料地得到上帝的“保佑”。
公安机关对杀人第一现场虽经过多次勘验,始终未获取证据。案件移送检察分院后,地区中级法院为能及时审结此案,指定长期搞刑事案件的老审判员郑有伟提前介入,审阅材料,与检察员郑柏椒密切配合,共同研究。一致认为此案基本事实清楚,基本证据确凿,但对杀人地点和移尸事实,只有本人交代,而无证据证实,尚不能认定。要突破这一问题,虽然难度大,但又非搞清不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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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即邀请地区公安处刑侦技术人员安进勇一道共同对第一现场——地区企业局三楼屋顶凉台,再次进行勘验。这次由于认真细致地查看,终于在放大镜下于凉台北面水槽边沿上发现0.84米宽的擦痕一道,上有三根细微羊毛纤维被风吹得飘动,即用透明胶细心取下。
经技术鉴定,三根羊毛纤维分别为1.1、1.7、1.9厘米长,粗细均等,直径为0.03毫米,与曾小琴被害时穿的羊毛纤维完全相同。
凉台下菜地里也留有皮鞋印痕和移尸拖痕,经鉴定皮鞋印痕与刘凌涛作案时穿的皮鞋相吻合。
重要证据的取得,证实了刘凌涛交代的在凉台上杀人后,又移尸的事实,使全案案情大白。
案件很快就起诉至法院。
原建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接到建阳检察分院起诉后,依法指定副庭长郑有伟担任审判长,与人民陪审员朱家玉、黄辉基组成合议庭,进行了公开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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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庭鉴别核对证据:
(1)被告供认,是用双手卡死者脖子致死的,与法医解剖所见死者下颔舌肌骨、二腹肌出血灶,甲状软骨骨折,舌骨左右大角呈内向性骨折是一致的。
(2)被告供认从凉台上扔尸时有碰到栏杆外的水槽边沿,以及从菜地移尸,与现场勘察发现凉台栏杆水槽边沿确有0.84米宽的擦痕,并从擦痕处提取3根细微的毛线,经痕迹鉴定,与死者身上的毛线纤维相同,而菜地留有足迹,经鉴定系被告人作案时所穿皮鞋的脚印。
(3)被告人交代捆扎尸体和炸尸情况与现场检验尸体情况,以及遗留物的特征相一致。
(4)被告供认与死者于1981年6月间曾发生过肉体关系,致死者怀孕,与法医检验推定已受孕6个月时间相一致。
(5)被告交代炸药、雷管是半年前从部队讨来准备炸鱼用的,经查对部队保管人证实;被告交代未用完的雷管、炸药藏于总机室线路架下,经搜缴证实。
经合议庭评议,审判委员会讨论,一致认为被告人刘凌涛道德败坏,因搞不正当两性关系致女方怀孕,怕丑事败露,竟将曾小琴杀死,后又用炸药毁尸灭迹,妄图逃脱罪责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,犯罪手段特别残忍,情节特别恶劣,罪行严重,依法判处死刑,立即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本人不服提出上诉,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于1982年4月17日验明正身,押赴刑场,执行枪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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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过这个案件,要忠告男女青年,特别是女青年,要懂得婚姻法是保障青年人的合法权益的。女青年一定要慎交友,不要爱虚荣,图享受,贪小便宜;找对象不能光挑外表如何帅,不考察心灵美与丑,以致受人引诱失身而后悔莫及。结婚一定要登记,要按婚姻法办事,这样才能取得法律的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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